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12日
为加快硕士点单位和湖南省“一流”应用特色学科建设,活跃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水平,树立良好学风,进一步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讲座和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鼓励教职工在校内举办学术讲座,要求我校在编在岗教授、博士每两年在校内至少举办1次学术讲座。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一师讲堂”和“一师论坛”。“一师讲堂”是以学校名义邀请校外专家来我校进行的学术报告或讲座,“一师讲堂”主讲人必须是校外知名专家、学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并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一师论坛”是以学校名义邀请校内专家进行的学术报告或讲座,“一师论坛”主讲人必须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在校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每年初由科研处制定“一师讲堂”和“一师论坛”学术活动计划,各二级学院(部)每年择优推荐举办“一师讲堂”1-3次,“一师论坛”2-3次。
“一师讲堂”和“一师论坛”需在学校指定场所,面向全校师生举行。凡以“一师讲堂”和“一师论坛”组织的学术讲座均须以学校名义举行,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术讲座,不得以“一师讲堂”或“一师论坛”的名义组织和宣传。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与学校学科建设和硕士点建设相关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内外与学科建设、硕士点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鼓励教职工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拟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对学术活动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等进行审定,对会议文章及发言内容提出要求。宣传部负责社科类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的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审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举办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审查。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及其范围
第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在国内外举行、有3国以上外籍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人数在4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一定比例的学术会议。
(二)国内学术会议:在国内举行,只有国内专家学者或以国内专家学者为主,少数国(境)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三)学术讲座:校内外专家学者在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交流和学术报告。辅导类、指导类、行政管理类等讲座内容不纳入学术讲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硕士点单位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
(二)我校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硕士点单位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
(三)我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校内教授、博士在我校进行的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第八条 科研处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制定每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总体计划。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管理,根据学校总体计划,各二级学院需制定本年度的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工作,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分管该项工作。
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原则上均由学科归属的相关二级学院具体承办,并提前3个月向科研处提交《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1),经审批后,由科研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申报单位做好会议相关工作。
第十条 承办学术会议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会议工作组,对会议的内容、会场的布置和宣传等具体事务负责,并对会议情况及时宣传报道。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需提交会议总结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2),向科研处提交全套会议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图片、声像等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我校进行学术讲座,原则上须提前1个月填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报表》(附件3),“一师讲堂”和“一师论坛”报科研处审批,其他学术讲座按学科报相关二级学院审批备案。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与外单位合作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术讲座的承办单位(含“一师讲堂”和“一师论坛”),负责落实学术活动的各项事宜,包括制订学术讲座计划、联系相关专家学者来校、讲座内容以及讲座的宣传组织与主持、现场摄像、新闻稿撰写与发布、专家讲座费发放、讲座总结归档等事宜。
学术讲座前,需提交讲座的相关信息至科研处,在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和学校LED屏幕进行预告宣传。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撰写新闻稿并提交科研处,在学校“学术交流”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年底各二级学院需将学术讲座申报表和学术讲座汇总表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使用学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需经所属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会议申报表》(附件4),并需附上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参会论文(作品)入选通知等材料,经批准后参会。申请参加国(境)外学术会议的必须提交在会上作演讲或学术报告的证明。二级学院(部)应优先推荐科研骨干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参会人员回校后须在所属二级学院或在适当范围内就参会内容举办相关学术报告会,汇报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并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学术会议申报表、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由所属二级学院存档。年底各二级学院需将学术会议申报表和学术会议汇总表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每年由科研处向学校申请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每年初由科研处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学校预留30%的经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和科研处承办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其余70%的经费分配至二级学院使用,主要用于“一师讲堂”“一师论坛”和其他学术会议。二级学院年底需将经费使用情况纸质稿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特色专业、产学研示范基地、教学示范基地等的学术交流费用由二级学院根据每年学术交流活动实际单独编制,并从以上相关建设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主办(承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应专款专用,由财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采用承办单位筹资和学校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主办(承办)学术会议的经费。会议代表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食宿费自理。需要学校安排会议费用的应在《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会议申办报告》中进行具体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学校补助性资助经费额度视会议级别、规模和实际需求核定。按以下标准凭相关票据据实报销,超预算范围的开支由承办会议的二级单位自行解决。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与会人数在4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资助额度为5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资助额度为5-10万元。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原则上是政府部门举办或国家一级学会(不含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与会人员在4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学校资助额度为4万元; 100人(含)以上的资助额度为4-8万元。
(三)全省性学术会议:原则上是政府部门举办或省级一级学会(不含分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与会人员在4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学校资助额度为3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资助额度为3-5万元。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二级单位邀请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做学术报告,酬金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副高职称500元/小时,正高职称1000元/小时,院士1500元/小时;全国知名专家学者经学校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每小时酬金可上浮50%,但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人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仅用于支付专家学者学术报告的酬金,其它费用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自行解决。校内教授、博士在完成了两年1次的学术讲座任务之外,受二级单位邀请以“一师论坛”的名义举行学术讲座的酬金标准按1000—2000元/人次核定。
第二十条 我校教职工到校外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费用需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参会申请表等材料,凭票据据实报销。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从个人科研经费按预算支出参加学术会议。二级学院科研人员参加与学科、平台建设相关的学术会议,由二级学院按以下标准从学科、平台和“双一流”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超支部分由与会人自行解决。
(一)参加省内外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按20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参加港澳台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按40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三)参加国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需在会上进行学术报告),按100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参加本学科领域顶级的国际权威学术会议(不含展览会等),并作会议报告,在没有个人科研经费的前提下,由学校和学院全额资助。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优先承办会议和“一师讲堂”的支出,其他相关学术活动可以从个人科研经费、平台经费、学科经费、“双一流”经费等其他专项建设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管理办法》(湘一师院字〔2014〕29号)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湘一师院字〔2014〕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各类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提纲
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各类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
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
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会议申报表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各类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提纲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名称、主题、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等;
2.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等;
3.会议时间、地点、计划日程;
4.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会议主办、协办和承办方情况简介(含赞助机构和个人),国(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情况简介;
5.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及工作组成员建议名单;
6.会议规模、中外代表人数、重要代表名单(单位、职务、学术头衔);
7.是否有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士、外国前国家领导人、非建交国家人士、特殊背景人士、港澳官方人员、台湾人士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知名学者;
8.经费预算及来源;
9.相关国际、国内组织的委托书(英文需译成中文)。
附件2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各类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
1.会议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会议议题;主办、承办、协办和赞助单位;与会中、外宾实到人数(港、澳、台学者列入中方人数);收到的中、外论文数;会议水平评价、收获和成果;通过会议反映出来的我校在该学科领域的水平和国内外水平的差距、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经费使用情况;
2.会议组委会、学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名单;
3.会议通知;
4.会议秩序册(含学术会议日程、学术考察等);
5.会议论文集及有关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
6.会议代表通讯录(包括姓名、性别、国别、职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附件3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 申请时间
拟请主讲人姓名 |
|
性别 |
|
职称 |
|
职务 |
|
学历 |
|
单位 |
|
联系电话 |
|
讲座时间 |
|
讲座地点 |
|
讲座对象 |
|
学术讲座题目 |
|
所属学科 |
|
是否需要挂LED |
|
是否属于“一师讲堂”或“一师论坛” |
|
预算金额 |
|
经费来源 |
|
学术 讲座 基本情况简介 |
(包括讲座专家、讲座内容的基本介绍)
|
院 部 意 见 |
院长(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科 研 处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宣 传 部 意 见 |
(仅人文社科类学术讲座需审批)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该表一式2份,原件用于财务处报账,复印件交所在二级部门存档;不属于“一师讲堂”或“一师论坛”的学术讲座科研处不需要签字。)
附件4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术会议申报表
学术会议名称 |
|
主办单位 |
|
时间、地点 |
|
申请参会人员 |
|
是否提交会议论文 |
|
论文名称 |
|
是否进行会议报告 |
|
报告名称 |
|
学术活动内容和相关专家情况简况 |
|
经费来源和 预算 |
|
二级部门意见:
(公章)
|
宣传部意见(仅审批人文社科类学术会议)
(公章)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仅审批国际会议)
(公章) |
(该表一式2份,原件用于财务处报账,复印件1份交参会人员所在二级部门存档。由学校学术交流专项资助的国际权威会议二级部门意见栏由科研处签字)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配套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快学科建设和硕士点单位建设,进一步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促进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项目级别(项目级别目录见附件),做好项目备案工作,根据实际已经划拨至学校财务账户的项目经费,对学校认定的E1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必须在正常规定期限内正常结题的前提下,实行一次性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否则不予配套;其中横向项目、各类联合基金、自筹项目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不予配套资助。有外拨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需扣除外拨经费后再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标准如下:
(一) 学校认定的A类至C1类科研项目按实到经费总额0.75倍给予配套,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25万元/项。
(二) 学校认定的C2至E1类科研项目按实到经费总额的0.6倍给予配套,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2万元/项。
(三) 特殊项目按一项一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第四条 E级及以上的立项无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每项给予0.6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F级立项无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每项给予0.3万元项目经费资助;F级以下立项无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都必须进入学校科研财务账户。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相应项目不计入当事人的科研业绩,并视当事人对学校相关资源的占用情况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配套经费一律不准外拨。
第七条 2018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之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方式执行),此前相关的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分级标准
项目分类 |
项 目 来 源 |
A类 |
A1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大项目;国家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重大(招标)项目。 |
A2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国家重点项目);国家文化工程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
B类 |
B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国家社科基金单列学科国家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 |
B2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湖南省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其他部委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 |
C类 |
C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项目;湖南省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
C2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单列项目的部级重点项目、青年专项项目;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
D类 |
D1 |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湖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湖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人才类)项目;国家语委科研项目;除教育部和科技部外其他部委计划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委托项目。 |
D2 |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基地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重点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资助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项目;省级智库重点项目;列入省社科基金的思政专项项目。 |
E类 |
E1 |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项目;湖南省教育厅开放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资助课题、青年资助课题;省级智库一般项目;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重点课题。 |
E2 |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自筹项目;湖南省专利发展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资助课题;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一般项目等。 |
F类 |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自筹经费)课题;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含思政专项项目);国家级基地开放基金项目;国家级学会课题。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9年05月06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充分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明确以下规定。
一、简化项目申请管理要求
1.精简项目申请要求。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团队,申请时不再需要列出参与者。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取消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规定。
2.放宽项目申请人资格。正式受聘于内地(大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再要求在职;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3.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重点考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标志性成果的同行评价和社会效益。重大项目申请人学术简历中所列承担的各类项目情况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与申请课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10项,子课题负责人相关代表性成果上限为5项。其他各类项目的前期相关成果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
二、精简项目过程管理要求
4.简化变更批复程序。分类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第一类,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第二类,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变更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均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第三类,调整各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由责任单位直接审批。
5.明确项目延期和清理工作要求。各类项目原则上要求按照申请书中计划完成时间申请结项,对按时完成项目且成果验收达到优秀等级的负责人在申请新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6.精简项目过程检查。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中期检查,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按照每个项目在研期间均只进行1次中期检查的原则,确定每个年度的项目检查范围,重点检查研究工作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中期检查结果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责任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可以不进行中期检查。
7.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含涉密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填报和中后期管理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网上办理相关业务,减少纸质材料报送,提高工作效率。
8.扩大委托鉴定范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委托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重大项目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其他项目采用通讯鉴定方式,鉴定后的材料均报全国社科工作办验收审批。特别委托项目、重大研究专项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
9.修改关于终止和撤项的处罚规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者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处理。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应视情节轻重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所退资金,由全国社科工作办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三、优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
10.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除增列外拨经费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课题组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
对于2016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自主进行预算调剂。
11.落实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相关要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四、营造优良学术环境
12.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把科研诚信要求融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全过程。继续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评审(鉴定)专家的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3.强化相关参与人员公正性承诺制度。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评审(鉴定)专家及国家社科基金全体工作人员均需签署相关维护国家社科基金公正性的承诺,杜绝各种干扰评审(鉴定)工作的不端行为。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承诺的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责任单位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4.避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帽子化”倾向。国家社科基金学科组评审专家、同行评议专家、成果鉴定专家、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永久”的标签,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让项目回归学术研究本质,避免与物质待遇挂钩,为广大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氛围。
15.强化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研究成果管理,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报销规定,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切实解决调查研究、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报销问题。要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专家学者积极性,加大科研成果宣传推介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专家学者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16.做好国家社科基金在研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本规定发布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社科基金有关管理规章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
财 政 部
2019年4月28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咨询类等非计划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名义申报所获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三级责任制,学校负法人领导责任、二级单位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明确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二级学院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横向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配合人事处对项目研究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核定项目科研经费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审核并下达经费拨款单,核实拨款单位中合作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合同号及合同金额,以及本次到款、外协经费、管理费与科研绩效提取比例等要素的准确性;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研处下达的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账、入账、外拨等相关手续;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经费决算及结题验收。
(三)人事处:负责项目研究人员年度考核与科研绩效核算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科研经费聘请项目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资产管理处:横向科研经费中的设备采购,在有明确预算的前提下按照学校设备采购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协同科研处对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中的设备采购进行审核。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库由二级学院负责,资产管理处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审核。
(五)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横向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二级学院: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横向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预算执行。
(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预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技术转让类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类(以下横向科研项目均指此三类项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劳务费、税费、绩效支出等。
(一)业务费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燃料(煤、油、气等)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运输费、设备维修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与项目相关的业务接待费等。其中业务接待费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核报。
(二)设备费主要用于横向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等所开支的费用。
(三)外协费是指横向项目经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等的费用。外协费应与第三方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四)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支出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占项目经费的比例应根据项目研究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五)管理费与项目绩效。学校管理费提取的基本比例为1%,基数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为鼓励更多的横向科研项目进校,2017年至2020年的学校管理费免于提取。横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学校管理费和绩效支出按表1所列比例提取,经费进校时由项目负责人在拨款单上自行选择填列提取比例。如果项目合同有约定项目绩效,则按项目合同约定支出,项目绩效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的30%。项目绩效支出时需要列出绩效支出的明细表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存档。
表1: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与项目绩效提取比例对照表
绩效支出提取比例 |
10% |
15% |
20% |
25% |
30% |
学校管理费 |
1% |
2% |
3% |
4% |
5% |
注:(1)基数为进校经费总额扣除外拨经费;2017年至2020年的学校管理费免于提取。
第八条 项目组如需将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分拨,则须在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账手续的同时做好分拨经费的分配。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时结题,结题后应在30 天内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项目结题后,科研处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课题)结账通知单》,经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擅自调整外协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转移、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绩效分核算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类、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中的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按1分/4万元进校经费计算科研分;理工类横向科研项目按1分/6万元进校经费计算科研分。科研人才培训类横向科研项目按1分/10万元进校经费计算科研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2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8年9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关于彻底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家、部委、省级以及地厅级等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
第三条 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名义,或者利用学校条件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账户统一管理,单项核算。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原则是:管理规范,权责明晰,专款专用,问效追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两类。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它相关费用,间接经费的管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印刷/文献费、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管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与设备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等。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标本、样品、试剂和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分立任务,变相转拨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所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住宿费、交通费用、租车费用等。
会议费:承办和主办学术会议产生的相关费用。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原则上应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从项目经费的会议费中支出。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单独预算,各项目应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预算科目。下拨经费中,国家级和部级科研项目该类经费合并后不超过直接经费的20%,省厅级科研项目不超过直接经费的10%,若超过以上比例,需在项目申报经费预算时,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经立项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出版印刷/文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版面费、印刷费、书籍资料费等。
(八)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网络(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专业软件的购置,按学校和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网络(通讯)费核报标准如下:以10%为基数,项目经费5万元以内,按10%的比例核报;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内,按5%的比例核报;10万(含)以上,按2%的比例核报。
(九)科研管理费:学校按照项目经费下拨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立项单位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照立项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有间接经费的项目,科研管理费从间接经费中提取。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十)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能发放劳务费。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十二)其它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邮寄费、实验室和大型设备的租赁费、维修改装费等),其中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和邮寄费等办公性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实验室和大型设备的租赁费、维修改装费等按实际需要预算和核销。该类经费申报时单独预算,单独核定。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六条 项目申报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立项单位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合理编制预算。项目预算由学校科研处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七条 科研经费由立项单位拨款至学校账户后,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制定项目支出预算,录入财务预算管理系统,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执行。
项目负责人需密切跟进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情况,经费预算应与立项单位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表(或申报书的预算表)保持一致,已经录入财务预算管理系统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需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处执行。申报时未进行预算的项目经费,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支出预算,及时录入财务预算管理系统。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印刷/文献费、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设备费预算的调整需报立项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科技厅等部门立项的科技类项目的设备费只能调减不得调增。
2.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3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在这3个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能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科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立项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加强外拨经费管理。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合作(外协)单位的,必须在项目申报时的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不得在项目立项后再擅自调整外拨资金额度;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学校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不得外拨。合作研究经费转拨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对合作(外协)单位性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经费额度、科研成果和财务验收等进行详细说明,由科研处审核,经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
有外拨经费的项目,外拨经费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等影响预算经费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科研经费报账与管理
第十一条 票据要求。用于科研经费报销的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使用的合法有效票据。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完整,要素齐全。
第十二条 时限要求。科研人员应在票据开具年及时报销,原始票据原则上当年报销,确有特殊情况,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报销。结题后一次性报账的校级项目,可以在结题年报销从立项年到结题年的发票。项目在研期间,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可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支付方式。科研经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纵向科研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通过学校财务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单笔1000元(含)以上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费用的支出,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必须用公务卡支付(保留刷卡回单)。野外考察调研无法刷卡和转账支付的,需说明原因,并有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确保真实。
对于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结题后经费一次性报销;一次性拨款的纵向项目,结题前需预留30%的项目经费。已经收到立项管理部门撤项警告的科研项目暂停报账,待提交结题材料后恢复报账。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对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和决算负全责。科研经费的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再报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与监督机制。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和资产管理处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共同监管,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合同(计划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按进度要求及时完成。
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协助财务处完成科研经费校内预算的编制;跟踪科研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提供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配合财务处和监察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配合立项单位(部门)开展经费检查、审计、验收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研处共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计划任务书)和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审计处、监察处: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费决算进行监督、审核。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按规定组织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国家级科研项目应指定专门的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和报酬由项目负责人确定,报酬可从劳务费中支出,每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00元,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兼任财务助理时,报酬可从项目间接经费中支出。专职的科研、财务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科研财务助理。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清理项目收支,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上级立项单位对结账期限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校级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结题后半年内需办理好结账手续,半年后结转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本人“科研发展基金”。省级和国家级项目下拨经费结题2年后仍有结转结余资金的,按照立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配套经费结题2年后仍有结转结余资金的全部转入本人“科研发展基金”。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其他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报送学校科研处。科研处审核汇总后再报项目立项管理部门,已拨资金及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立项管理部门。校级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退回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另行安排。已使用的项目经费,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联合追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3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或撤项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16〕34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或立项单位等上级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相违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经费报账实施细则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2日
附件
科研经费报账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设备费:科研经费中的设备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凡使用科研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购置预算应单独列支。无设备预算不得采购,有预算但未按规定程序采购的不予报销。支付方式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1.采购要求:在当年度湖南省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设备购置30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30万元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组织课题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2万元以下的由课题组自行采购。在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设备购置,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组织课题组向通过学校遴选的政府采购指定协议供货商询价采购。
2.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单台件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登记、入库和报废等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进行入库和报废的审核。私自处理报废设备的,由责任人按照每件设备300元进行赔偿。
第二条 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的报销需附相关问卷或数据采集的相关佐证资料。与数据采集相关的办公用品(含电脑耗材)需对使用缘由进行说明,且不超过数据采集费总额的10%。采集人员、被采访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等人员的劳务费发放需注明发放原因,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条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差旅费:科研人员(含所有临聘人员)差旅费的交通工具和食宿补贴标准可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校内科研人员外出需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国内公务出差审批表》,项目组成员中一般教职工的出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出差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分管科研负责人签字。如果项目组成员或项目负责人是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签字审批。
科研项目调研活动中产生的差旅费,当实际产生的异地市内交通费高于学校交通补贴时(80元/天),可以不发放异地市内交通补贴,而根据发票(不包括自驾汽油费)据实报销。异地市内交通费报销需和差旅费发票成套报销。
会议费:项目承担单位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事求是、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前制定相关预算方案报二级学院(部门)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图书费: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需将图书清单交二级学院资料室入库登记,由学院资料员在发票背面签名后报销。年终各学院汇总图书清单统一交图书馆备案。各二级行政部门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图书由归口二级学院登记入库。
第五条 劳务费: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全责。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科研处和财务处对劳务费发放的合理性和标准负监管责任。
国家级和部级项目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省级及以下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国家规定作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两院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的专家咨询费、通信咨询费可适当高于全国同类平均水平。
境外专家无法提供国内银行账号时,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并在发放表上亲笔签名,允许发放现金。
第七条 发放要求:所有发放必须按事由或时间分次发放,不得累计一次性发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原则上需提供被发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亲笔签名。
第八条 票据要求:增值税发票抬头须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单位的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
图书资料、电脑耗材、电脑配件、办公用品、设计制作及印刷费、专用材料、试剂及耗材等费用,采购种类较少的商品种类、单价、数量直接打印在发票上;采购种类较多的须提供税控盘打印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发票及清单需加盖供货方的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因科研项目需要开展的野外考察、调研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应填写情况说明书,由对方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签名收条、有效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确因保密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对方身份信息及联络方式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况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学院(部门)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据实报销。农家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开支不实的一切后果(含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加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每年度由学校监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提醒、诫勉、警告和处理。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03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含人文、社科研究,下同)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优秀青年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
二、组 织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下同)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三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省教育厅分配的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意见。同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的时间为每年2月底以前。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申报重点项目必须出具权威科技信息机构的查新结论报告;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人员落实到位,且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2.重点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课题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且年龄不超过40岁。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请新项目,但承担一般项目者可以申报重点项目。
四、立 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和专科学校申报的一般项目,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项目支出预算需经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以下简称"财建处")审核。
第十一条 本科院校申报的一般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专家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五、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由教育厅财建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正式出版、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科技处、财建处。
六、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中期检查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课题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对原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该学校科研经费。
七、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题。除已申请专利和已转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外,所有应用技术成果均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鉴定;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的应用技术成果视为鉴定结题;理论性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不需鉴定,由承担单位组织同行专家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鉴定证书、正式出版物复印件(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技处,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结题或验收。一般项目委托学校科技管理部门验收,结题材料和要求与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每年度应结题验收的项目进行清理、汇总,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八、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用于支持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开拓性意义的研究,扶持新兴、边缘、交叉性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全面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突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创造性的探索,努力拿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我省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凡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基金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指导和协调全省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的办事机构,它的职责是:
1、制订和发布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
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和推广。
3、组织对基金课题(省社科基金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优秀成果进行评奖、表彰。
4、组织本省优秀社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评选、出版。
5、具体管理和筹措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基金。
6、负责本省优秀青年社科理论研究人才(“百人工程”)的评选、宣传、培育。
7、负责本省重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评选、管理。
8、检查研究课题实施情况,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和管理经验。
9、建立我省社会科学规划网页,逐步建立与全省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网络联系。
10、组织本省社科研究专家、科研管理工作者开展境外、国外学术交流活动。
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协助管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进行如下工作:
1、代为受理本省申请人递交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
2、代为检查本省已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3、组织本省已结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负责人申报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优秀成果奖;
4、参与组织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选题、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研究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如确有必要,经省社科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少数急需的重大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经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单独立项。
第八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二个月。 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寄送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汇寄或面交课题评审补偿费。凡只寄送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补偿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九条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一位主要负责人。申请书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课题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高级专业职称或党政机关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其他人员申请,须经两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书面推荐。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未正式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申请人应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确有科研能力,真正组织和指导课题研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课题的评审。
应按下列要求对申请资助课题进行评审:
1、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
5、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着眼于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未来和发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青年学者承担的课题实行一定的倾斜政策。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设立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百人工程”项目、一般资助项目、经费自筹项目,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进行,均聘请专家严格按照评审原则和程序评定。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采取回避的办法。
经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的课题,交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每次课题评审时,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资金来源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
1、为课题研究服务的资料费和计算机使用费;
2、国内调研差旅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适量的管理费;
4、研究成果的鉴定费和出版补贴费。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使用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以及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提取代管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对无故不完成科研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或部分经费,对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课题,应由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对协作单位有经费保证的课题或课题负责人可自筹经费并同意立项不资助的课题,如符合申请、评审、立项的各项要求,可给予省级课题立项,但不另给资助。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经审定立项的课题,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批准立项的课题通知书分别寄送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对课题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实施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二十条 课题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应提出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交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工作单位,接受检查。课题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对违纪使用经费,或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将予以撤项,撤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立项课题完成后应进行鉴定和验收。课题的鉴定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3—5名专家学者进行。专家鉴定劳务费每人200元—500元。
第二十二条 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通过鉴定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并报送结项成果的全套资料(含《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结项审批书》1份,成果简介3份,结项成果3份,专家鉴定意见1套等),省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后发给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四条 项目鉴定未被通过的,可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的,按项目未完成处理,报省社会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并视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应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应用对策研究课题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项,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超过5年仍未完成的要予以撤项。撤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省社科基金课题。对没有按时结项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管理单位,按相应数目扣减下年度配套奖励的省社科基金课题。
第六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对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的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对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责任向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
省社科规划办公室要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成果及其转化后的效益,扩大其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最终成果正式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程序推荐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优秀成果参与全国和全省的评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94年颁发的《湖南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湖南省语委 湖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对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强和规范全省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语委、湖南省教育厅共同发文批准立项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
第三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努力研究语言文字应用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湖南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鼓励、支持开展广泛性和实验性科学研究。基础理论要瞄准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为湖南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面向全省语委系统、有关学校和科研单位,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项课题由省语委办和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在省语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共同负责课题的申报、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选 题
第七条 专项课题选题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征集,并形成《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指南》,报省语委、省教育厅审定后,向全省发布。
第八条 专项课题分重点资助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等。除重要的基础研究课题外,原则上鼓励以研究(咨询)报告、论文或其他应用性成果作为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九条 专项课题的重点资助课题一般是涉及全省语言文字事业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突破或预期在语言文字应用领域内有创新性和普遍推广意义的操作模式(平台)的研究;一般资助课题主要指对语言文字应用领域内某一范围、某一层面、某一方面的研究,预期其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注重课题研究的时效性与针对性,结合当前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确定研究方向,有选择地申报课题。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1—2个月。各类课题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在申报通知中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l.专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或语委机构的负责人;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专项课题的负责人。
4.以往承担的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者,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做好选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州)语委办、学校(单位)个人申请承担语言文字应用科研专项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局(或语委办)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测试中心;高校和省直单位个人申报课题者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测试中心;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专项课题评审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程序参照国家和省课题评审办法实行。专项课题评审结果报省语委、省教育厅审批,由省语委办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从省语言文字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八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审查合格者,再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专家与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省测试中心每年从其事业经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语言文字应用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经费。专项课题重点资助课题不少于2万元,一般资助课题不少于0.5万元;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提供不低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开题后,按照资助经费总额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应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课题结题时,课题组应将经费开支明细上报省测试中心。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等费用。
2.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6.研究成果结题鉴定费。
7.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支付的劳务费,总额度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度的30%。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省测试中心。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开支经费。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定期(每六个月)组织专家对课题的研究进展进行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应建议,并及时通过通讯、文字等形式进行交流。
第二十六条 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省测试中心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6.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有权撤销课题:
1.课题立项批准后两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2.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剽窃他人成果;
8.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语言文字应用专项科研课题。
第八章 结 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课题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结题前先由课题组向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提出结题申请报告,经审定同意结题后,再通知课题组商定有关结题事宜。专项课题结题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结题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书面评议)。专项课题评议专家组成员由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共同选定。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应向结题专家组提供课题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报告(含对成果的自我评价)及有关材料。结题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引导创新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集体意见并填写《成果鉴定书》。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两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一并送交省测试中心验收存档。
第三十六条 凡由省测试中心提供全额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所有;凡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九章 推广、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语委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2.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3.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将对成果优秀、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省语委办负责解释。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
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鉴定或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以及通过举办报告会、推介会等方式,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湖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湖南省教育厅领导全省教育科研规划工作的机构,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要职责是:编制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并协助管理我省的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课题;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承担对全省教育科研课题进行归口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省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以及立项课题的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经验交流等。
第五条 按照教育科学学科分类,建立《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级规划课题的立项、开题、结题、评奖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选题与类别
第六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省级重点、一般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等。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大课题,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作为指定课题单独立项。
第九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报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好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明确其申报课题属资助或自筹经费课题。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担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市州级(含市州级)以下的教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个人申请承担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直单位(含在湘高等院校)和个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受理省级课题申报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组一般按教育类别或学科分组,每次从《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分值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立项入围课题,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正式下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有关课题论证活页的背景材料。
2、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
3、不准收受礼金和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款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成果鉴定费。鉴定费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视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确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省管的国家级课题每位专家500-800元,省级课题每位专家200-500元。
8、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每项课题最高限额提取2000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归口管理职责。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管理省级和国家规划办委托的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的日常管理分别委托市州教育科研机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负责。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与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签定《研究协议书》,同时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相关管理部门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级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
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三十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该课题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评奖结果须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并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索要并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最少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5、鉴定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最后成果,研究工作报告各一套(其中一套为文字资料,一套为3.5英寸软盘)及资助经费决算表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并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学XX规划课题成果”字样。
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省级课题成果评选活动一般每5年举行一次,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具体组织,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总结近年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结合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广播影视发展规律,促进我国广播影视业繁荣健康发展,使广播影视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面向广电系统及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承担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职责。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国家社会发展规划中广播影视项目和广播影视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工作为依据,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发布年度课题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的选题,要围绕广播影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七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资助额度分别为13万、8万、5万、3万。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工作方案、文件、论文、专著等,其中报告、方案、文件、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调研报告、方案、文件、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自年度课题目录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第十条 申请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申请人应有相关研究经历和成果,能够胜任课题研究工作。
4.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应已完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领取《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书》
及有关材料,根据课题目录和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对所申请的课题进行严格论证,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
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
第十二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评审可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在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将《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
科研究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由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在评审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
目。
4.复核审批。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付款手续。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按照签定的合同或委托协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统一支付。每位鉴定专家根据评审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给予适当的劳务费。
第十九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出版。鉴定可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国家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字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电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构。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0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科研课题,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与委托研究课题。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资助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研究,扶持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突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和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创造性的探索,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凡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立项。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是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的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等的学术性权威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科研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1、制定和发布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指南;
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立项、管理、鉴定、转化;
3、对转化应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省级评估;
4、对立项课题结题成果定期评优;
5、管理和筹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资金;
6、组织评选表彰课题立项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选题、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二至三年。如确有必要,可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长。经同意,可延长一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以委托研究的形式单独立项。
第八条 被“三湘论坛”组委会确认的演讲选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认为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
第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研究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邮寄或送达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时,应按规定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纳专家评审费100元。凡只寄送申请书而未交专家评审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十条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主持人。申请书应由主持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主持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尚未结题的课题主持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同一课题如果已列为其它省级以上项目,则不得再申报本课题立项,否则,取消本课题申报或立项资格。
申请人应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确有科研能力,真正组织、指导、参与课题研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单位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负责组织对申请立项课题进行评审。课题评审分立项资助和立项自助两类。评审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青年学者承担的课题立项适当倾斜。评审的专家学者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采取回避的办法。
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的课题,报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三条 每次评审时,由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的数量和经费情况确定立项数、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可用于其他项目科研支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到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经费拨付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课题研究资料费和计算机使用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管理费;研究成果鉴定费和出版补贴费。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由课题主持人与课题组成员商议开支,一枝笔签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或它用。各单位应对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立项自助的项目要给予一定的资助。不给予资金配套和资助的单位,省评审办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能完成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五章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经审定立项的课题,由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批准立项的课题通知书寄送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课题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通报课题实施进展情况,交流信息,推介经验。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每年要将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一次简要书面报告。在课题研究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违纪使用经费,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研究计划和课题组成员,自行中止或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课题责任人给予2-4年内不得申请课题研究项目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立项课题,均应在完成后到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结题验收。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结题率达不到70%的,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凡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由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颁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结题证书》。凡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结题;仍不能通过的,按课题未完成处理,予以撤销立项,并视情况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六章成果的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的合格成果是重要的社会财富,应积极加以推介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对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0]96号《关于促进我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其转化;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帮助向有关部门联系,推荐发表或出版。
第二十二条 凡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成果在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
第二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研究成果参加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2015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1.重大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
2.一般项目类。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3.后期资助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
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六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
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20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四章 成果鉴定办法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5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2.会议鉴定程序
(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项目责任人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审核集中报送的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组织鉴定,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鉴定证书或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课题组根据鉴定专家组意见对最终成果进行修改后交付出版。
1.重大项目需要提交的鉴定和结项材料同本办法第六条。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重大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各1份(复印件)。
3.重大项目成果出版遵循以下规定: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最终成果,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
(2)基地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由课题组自行联系出版社,按照教育部社科司规定的出版规格和统一标识出版,正式出版后将3套成果样书寄送教育部社科司。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3.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责任人申请、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审核推荐、教育部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后期资助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复审,与有关出版社协商最终成果的统一装帧编辑出版,正式出版后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后期资助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第二十条 所有鉴定和结项情况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www.sinoss.net)等媒体公布。项目成果转入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鼓励成果作者将项目成果电子版上传“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项目成果电子库公开发表。成果和成果摘要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将向有关媒体推介,或结集出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项目依托学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其它项目,如无特别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社科司负责解释。原《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将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国家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组织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四)制定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五)领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指导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作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承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以及中央党校科研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地区本系统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四)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设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学术上有突出贡献、在哲学社会科学界有较高威望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设召集人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国家社科基金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年。
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二)评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提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三)协助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五)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与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西部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军队、外交、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六条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七条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资助翻译出版体现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较高水平、有利于扩大中华文化和中国学术国际影响力的成果。
第十九条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特别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国家社科基金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二十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需求,依托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并资助若干国家重点思想库、重点实验室和重点数据库,组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协作攻关能力强的科研团队,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专项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有深度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根据需要,资助办刊导向正确、学术水准高、社会影响大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术期刊,发挥其引导学风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社科基金根据需要,设立中外合作研究项目。项目申请、资助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申请西部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西部地区科研单位的在编人员。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评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全国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三十五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全国社科规划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三十六条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社科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对各地区各部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延期审批情况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延期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全国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协议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十四条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五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
第四十六条设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并资助出版,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界以优良学风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九条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五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五十四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五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总结分析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发展情况,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报告。
全国社科规划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的管理工作,分别委托教育部、文化部、军事科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3.一般项目。①规划项目,含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经费由教育部资助;②专项任务项目,经费由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教育部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第六条 设立教育部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指面向基础理论研究设立的,已完成大部分研究工作并有阶段性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合称重大项目)选题;第二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1.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规划基金项目和博士点基金项目申请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者须获得校外实际应用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4.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5.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项目;已承担国家级或教育部一般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教育部一般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教育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由教育部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通讯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教育部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二条 教育部在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的同时,公布项目立项情况。在有关网站设立专栏,为批准立项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的查询服务;对竞标落选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投标人反馈未获立项的信息。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正式批准前,教育部与中标人和依托学校签订项目合同和研究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年终由依托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上报教育部。
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申请结项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学校和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教育部报送。
4.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报送,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教育部每年对一般项目组织抽查。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部。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建立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构成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是为了搭建教育科学研究的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体现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发展,开拓创新,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做贡献。
第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四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由教育部组建,领导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订五年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审批重点课题,审查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和谐发展。
第六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制订和实施、组织课题评审立项、负责课题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建立学科规划组,其成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学科规划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学科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评审年度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国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设立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以及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和其他部委重点课题。
第十条 国家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教育部特别委托的方式,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单独立项为教育部重点课题。
第十一条 为支持地方教育科研的发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其申报选题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二条 为支持部门和行业教育科研的发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专项资助的教育部重点或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相关部委、教育部司局或直属单位负责,面向全国公开发布,其申报、选题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有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6.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7.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度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课题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下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重点)课题招标申请•评审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教育部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部属高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由其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七条 申请有经费资助的课题或申请单位资助的规划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须出具课题所需研究经费有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课题申报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课题申请资料。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课题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十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学科规划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的课题方能通过初评,获三分之二多数票(含三分之二)的课题才有资格立项。
招标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开标。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开标。
2.审阅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独立审读课题论证等相关文件。
3.论证、质询与评议。投标者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辨,在此基础上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投票。评审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投票。
5.获得投票通过的拟立项课题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重点课题的会议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订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课题数2—3倍的课题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在认真审定课题论证的基础上,评审专家以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专家填写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结果。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拟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各类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投票方为有效,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立项课题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由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进行。评审通过确定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教育部重点课题须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助的教育部规划课题,其初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科学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评审结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专项资助的教育部重点或规划课题,其初评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相关学科规划组和资助单位共同负责,评审结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个课题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完成经鉴定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
1.资料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2.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国内调研活动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4.会议费: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所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6.设备费: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国家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有结余的应退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课题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资助规划课题的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课题才可以进入评审程序,通过评审的方可被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管理机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处、直属单位科研处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解放军系统重点课题分别由军队主管部门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定。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检查和督促。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部属高校社科处在课题年度报告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拨款。
各级各类课题均需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追究所在科研管理单位责任。
1.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2.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3.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4.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5.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6.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7.剽窃他人成果;
8.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9.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10.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组织工作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广泛、实践性强的课题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课题设立实验学校,事前须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直属高校社科处审核,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并上网公示。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根据课题研究需要,每个课题设立的实验学校总数不得超过10个,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九条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四十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国家重大(重点)课题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4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在S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国家一般课题应在国家一级级出版社出版30万字以上专著1部、在CSSCI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国家青年基金课题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在CSSCI期刊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重点课题应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应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教育部规划课题应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1篇论文。
所有课题均须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
第四十一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授权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所在地区承担的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量课题根据研究性质及成果形式需要进行会议鉴定的,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研究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和课题申请书复印件各7份。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鉴定会议召开前15天提交给鉴定专家审阅。
4.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专家(个人)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四十三条 课题最终成果达到第四十条规定基本要求,申请免于鉴定的条件是:
1.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国家重大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即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2.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3.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明确标识。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达到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教育部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第四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
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五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四十七条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获奖成果由教育部颁发证书和奖金。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防军事教育学科规划课题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军军事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省自科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
第四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六条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省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开发布。
第九条申请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请通知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自科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受理要求执行。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可向省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指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机构。
第十条凡在省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科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大于六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自科基金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且通过了验收或结题;
(三)申请者当年申请(含参加)省自科基金各类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其中1项为省市联合基金项目);
(四)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超过2个;
(五)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省自科基金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不含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二)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要求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省市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依托单位原则上是该市州所在地的基金注册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项目组2/3以上成员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须两名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三)申请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津贴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排名在前五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在前二位)者;
3、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学习或访问一年以上归国人员,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或学历证书,中国驻外使馆、领事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的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申请者须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群体各成员学科专业具有关联性,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研究群体(10-15人);
(二)研究群体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研究工作已经取得突出成绩,或在某基础研究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三)研究群体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把握研究方向、凝炼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学术带头人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已入选国家级或省部级的学术人才支撑计划;
(四)研究群体应有3-5位研究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精神;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研究骨干平均年龄应小于45周岁,院士不纳入平均年龄的计算范畴;
(五)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承担省自科基金项目期间每年在研究群体所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六个月以上;
(六)研究群体的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支撑环境和研究条件。
第三章评审与审批
第十五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省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省基金办负责组织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初审、同行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学科专家组评审时要求项目申请者到会答辩。进入答辩程序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省基金办应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项目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承担省自科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基金办应从同行专家中随机选择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审。
同行专家评审一般采取通讯或网络“双盲”评审方式。同行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审,视为无效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省基金办在选择专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申请书的有效评审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条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由部分处在任期内的省基金委委员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自科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学科专家组评审。
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学科及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专家组评审。提请评审的项目数一般不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学科专家组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拟资助的项目应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半数以上同意推荐为通过。
第十九条省基金办根据学科专家组评审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和票数,确定拟资助项目。省基金委根据学科专家组的建议项目,召开省基金委全体委员大会审议,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省基金年度项目计划,经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条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创新性很强的探索性项目(非共识项目),由省基金办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报省基金委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小额资助。
第二十一条同一项目、同一申请者、同一年申请国家和省自科基金,已获得国家自科基金资助,又通过省自科基金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的,省基金委给予立项但不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资助计划批准后,由省基金办书面通知申请者依托单位,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省自科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专家和省基金办工作人员均须回避其直系亲属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四条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依托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计划文件的要求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省基金办。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计划文件要求对申请书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省基金办应自收到项目合同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合同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2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七条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若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省自科基金项目中的非共识项目的执行期为两年,其他类型的项目均为三年,省基金办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实施的第一年度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第二年度到现场进行检查,第三年度分学科进行会议验收。其他项目第二年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第三年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或违反《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省自科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第三十三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应及时以申请专利等形式进行保护。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开展后续研究,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四条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网(http:/ jj.hnst.gov.cn)上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省自科基金资助项目均要求结题或验收。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基金项目、省市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须按合同书要求,采用组织专家分学科进行会议验收。省市联合基金一般项目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可申请结题。其他类型项目在实施期间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计划项目之一资助的;
(四)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累计至少达到0.6;
(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六)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七)撰写专著1部;
(八)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省基金办,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附件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省基金办应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40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4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省自科基金资助强度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研究计划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均应在结题三年后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由依托单位报送省基金办。
第四十一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受资助的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在经费上予以配套。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省基金办应对省自科基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自科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委署名举报。
第四十四条省基金委对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结题报告且不说明理由,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省基金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06年公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同时废止。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四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是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宏观咨询服务的重大科技计划,是全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软科学研究计划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以确保软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申报与计划编制
第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和全省重大决策以及科技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好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包括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六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原则上应符合当年度发布的《指南》的规定和要求,突出重点,限额申报。鼓励以课题组为单位,跨部门跨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未进行初审的申请项目,一概不予受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申报的招标项目、重点项目都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支持。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编制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为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各级市州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省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均需签订《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省科学技术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软科学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视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经费开支仅限于如下范围:
1、国内外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论证费等;
6、必需的会议费等;
7、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拨款按照与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相符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分期拨付,原则上规定:
(一)一般项目,一次性拨付;
(二)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可先拨付70%;
(三)重点项目、招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展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后续拨款手续;
(四)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经费的重点项目或招标项目,待匹配经费落实后,再按此条第二、三款拨付经费。
第十六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或委托单位分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承担人如调动工作需把研究经费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将节余经费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将已下拨经费的余额返还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结题与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成果评审或验收。评审或验收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在申请评审或验收前,对一般项目,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对重点项目、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有专著出版。否则将不予进行成果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一般项目采用通讯评审形式进行;对重点项目、招标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
第二十三条 凡由省科学技术厅拨款资助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在申报成果和公开发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申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